经济实质法主要内容简介
根据"行为守则"-根据标准2下的欧盟行动清单编写的范围界定文件-对有关管辖权提出的经济实质性要求。2.欧洲联盟理事会于2018年6月和去年12月分别颁布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物质(公司和有限伙伴关系)法"("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体法")和"2018年开曼国际税务合作(经济物质)法"("开曼经济实体法"),自2019年起生效。
经济实质法的相关要求
经济实质法要求符合适用个体之企业需进行相关活动以满足经济实质。
所谓相关活动定义如下:
① 控股公司业务;
② 集团总部业务;
③ 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④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⑤ 金融业务:银行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保险事业;
⑥ 航运业务。
所有相关实体必须就其是否在上一个财政期间进行任何相关活动作出年度声明。
经济实质法的具体要求
低税率国家还提到经合组织的立法报告,例如,在开曼群岛,为了满足实质性活动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的有关实体必须在开曼群岛开展下列活动:
①从事核心收入创造活动
②适当地从事主导和控制
③产生足额营业费用
④具备足够地实体经营场所
⑤具备足够且合格地全职员工
经济实质性测试的规定
从事有关活动的有关单位必须经受经济实质检验。为满足与有关活动有关的经济实质检验,有关单位必须:
1)开展“开曼群岛核心创收项目”;
2)在开曼群岛以适当的方式“指导和管理”;
3)考虑到在开曼进行的相关活动所得的相关收入水平:
a.在开曼发生足够的经营开支;
b.在开曼拥有足够的实体存在(包括维持营业地点,工厂,财产和设备);
c. 在开曼拥有足够数量的全职员工或具有适当资格的其他人员。
经济实体法的挑战与对策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经济实体法"将对以下实体的海外机构构成挑战:
开曼群岛上市公司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中间控股公司的上市集团;
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有私营企业集团;
英属维尔京群岛贸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并出售给关联方/非关联方;
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知识产权的公司;
为应对"经济实质法"提出的挑战,全面编写年度报告和相关文件,并探讨可能的对策,包括:
(1)审查现有的海外结构,对各外国特殊目的公司的职能进行分类和分类;
(2)根据相应的经济实体单国家,根据分类结果,制定下一步计划;
(3)优化现有的海外控股结构,如关闭意义不大的海外控股公司,为剩余的海外控股平台建立合理的商业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