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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销申请文件与手续

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要终止经营,必须向税务局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注销申请文件包括:

1)《结束业务通知书》

2)请税务局发出撤销公司登记无异议通知书

3)申请取消公司注册

4)不营运业务声明书 或 核数报告(如公司有运营)

5)"零"员工声明(如果公司未运行)


香港公司注销手续:签署注销申请文件--递交《要求发出不反对撤消公司注册通知书》(税务局)--15个工作天起,取受理回执--递交《结束业务通知书》及《私人公司撤消注册申请书》等--受理--登宪报(3-5个月)--公司撤消申请完成,当天予以解散。


发出无异议通知的条件:

税务局局长会在下列情况下发出无异议通知书:

公司从未营业或停止营业;

公司将不启动/恢复业务;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该公司尚未履行《税务条例》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未能就任何课税年度,交回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并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但尚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公司尚未对税务局发布的任何查询作出答复;

对公司的评估没有未决的异议或上诉。

如果本公司不符合上述任何条件,本公司将不会收到异议通知。".


处理时间:

约六至八个月(申请会在宪报刊登两次。第一份宪报公告刊登后,提出反对的时限为三个月;如署长在此期间没有收到反对意见,他会发表第二份刊登宪报的公告,届时公司将被解散;申请人将获通知撤销注册程序及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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